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篇: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交„2004‟28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
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通知
抄送。各市公路管理处(局)、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4年7月26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便捷、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办法;
2.对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养护市场准入、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3.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4.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总结管理经验。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
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
2.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3.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经营范围路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含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
2.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
3.制定养护规划及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
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及时支付养护款项;
5.按规定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各种统计资料;
6.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为养护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具。
第六条
高速公路的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全面养护、依靠科技、确保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本着“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宗旨,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路况良好、设施完备。
第二章规划、计划与招投标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的五年规划,提出养护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并向省公路局备案。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根据养护规划和路况评定结果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末之前,将本年度养护计划按规定格式向省公路局及沿线市公路处(局)备案。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每年应优先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养护经费原则上不少于通行费收入的10%,按需及时投入,确保路况的良好。
第十一条
(未完,全文共18291字,当前显示149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