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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加强环境联合执法?

第一篇。怎样加强环境联合执法。怎样加强环境联合执法。

为积极应对环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有力促进了一批重点、难点环境问题的解决。但环境联合执法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结合各地开展环境联合执法工作的实践,笔者对如何更好地开展环境联合执法做出了思考。

环境联合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

尽管环境联合执法已开展多年,并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许多弊端,在一些地方甚至已陷入困局。

一是缺乏法律依据。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正)和一些地方环境法规中涉及到环境联合执法。在实践中,环境联合执法多为环保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或主体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来统一行动,相当一部分环境联合执法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二是流于形式。有些地方的联合执法只体现在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召开安排部署会、联合印发行动方案、联合总结表彰先进上,而在实际行动中仍是环保部门在单打独斗。

三是缺乏工作主动性。无论是建立环境联合执法机构,还是开展大规模的环境联合执法行动,大多是环保部门积极呼吁、做了大量协调工作的结果。有的职能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以种种理由不参与环境联合执法,造成各执法部门的执法环节不能有效衔接,给了一些不法经营业主可乘之机。

四是弱化了平时环境执法。有些地方的联合执法往往是一哄而上,混淆了部门职能,淡化了部门责任,对小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及时处理,等到环境污染问题严重时再通过环境联合执法集中处理。

五是不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环境联合执法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主体,如果享有对行政权力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同时也参与了环境联合执法,就有可能出现“有原告无被告”的现象,使当事人无法行使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进一步完善环境联合执法体制

在联合执法中,联合是关键,执法是重点,制度是保障。环境联合执法要想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就必须紧紧围绕“联合”和“执法”,在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上下功夫。

完善环境联合执法法律法规体系。除了对现行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及时补充修订有关环境联合执法的条款外,还要鼓励、支持地方和各部门围绕环境联合执法单独立法。通过立法或授权等方式赋予环境联合执法相关行政执法权,为环境联合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使环境联合执法由被动转为主动;建立环境联合执法机构并科学合理地界定其权责,实现环境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因部门间权责分工交叉或模糊而影响环境联合执法效能的发挥。

建立政府主导、环保部门牵头的领导体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抓好环境联合执法;分管领导要亲临一线,具体主抓环境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要牵头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事件,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和统一监管。要坚决杜绝环保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之间的环境联合执法,将环境联合执法严格限制在行政机关之间。坚决杜绝环保行政机关和与执法内容没有丝毫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环境联合执法,使参与环境联合执法的部门都“有事可做”、“有事能做”。

完善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要想充分发挥这些体制的效用,将其落到实处,还必须有高效、实用的配套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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