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报审稿)
第一篇: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报审稿)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档案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以反映监督活动为主要目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监督档案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真实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建立监督档案,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项目监督负责人负责所监督项目监督档案的建立、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章监督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监督注册:
(一)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二)监督机构负责填写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全省监督档案注册号按以下格式统一编制:
xx(设区市代码)-xx(县市区代码)-20xx(年份)-xxxx(顺序号)设区市代码见附件一,设区市所属县市区代码由设区市监督机构自行确定,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
第八条监督工作计划(方案)
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定,经监督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审批,结构复杂、大型或重点工程等项目应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监督交底
监督交底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定及保存,并在开工前向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交底。
第十条监督巡查(抽查)及监督抽测记录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并填写相关记录。
(一)监督巡查(抽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抽测记录
(三)质量问题调查笔录;
(四)《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或暂停施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建议书》、《复工通知书》;
(五)质量整改回执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监督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填写相关记录;
(一)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二)竣工验收监督《质量整改通知书》;
(三)竣工验收质量整改回执及相关文件资料。
(四)其他附件:
1、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报告(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方案》;(2)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勘察单位《质量检查合格文件》;
(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合格文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有关文件资料
(五)工程建设永久性标牌照片。
(六)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图片、影音、文字等重要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编写,经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查,报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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