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12]3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城建)委、规划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综合节能能力,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工作联动、闭合管理、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省、市、县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三)强化建筑节能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方面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选择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鄂建[2009]82号)。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列入不良记录。对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质量不合格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建设业主行为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工程,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且不得降低原设计的建筑节能水平,并办理备案。
(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分部分项工程予以通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对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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