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第127号
《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建设、经营、管理以及从事可能影响湿地公园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指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湿地合理利用为宗旨,可供公众游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享受国家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湿地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负责湿地公园的规划、申报、组织评审和审批;
(三)指导、监督湿地公园管理、经营单位(个人)实施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及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四)负责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建档和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五)组织开展市、区(市)级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区(市)级湿地公园”称号;
(六)组建市级湿地公园评审专家委员会;
(七)其他职责。
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和渔业、旅游和服务业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湿地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已批准设立的湿地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湿地公园保护与恢复建设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公园主管部门所需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科研等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八条湿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资源权属清晰,管理机构明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市、区(市)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包括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鸟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市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全市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四)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湿地公园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湿地公园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的申请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水域、地面附着物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五)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前区(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承诺设立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
(六)其他材料。
第十条湿地公园采取下列方式命名。市或区(市)名称+湿地名称+市或区(市)级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未完,全文共15306字,当前显示14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