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省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把我委建设成为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机关,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为我委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府行政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条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办公室、法规科、监察室的委领导担任副组长,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法规科、监察室、人事科等科室为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单位,其他各科室负责人为工作办公室成员。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监督本规则的实施。公开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书面报告州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制作的政府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以及公开发布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正确无误。
第八条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信息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一律不得公开。
第九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的内容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度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实际,修定并发布《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同时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其中: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经委保密办审核通过的政府信息应当重点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指南、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委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依据法定职能或由州政府授权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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