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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在一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

(五)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七)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八)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九)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条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批准后调整规模,对已经建成的工程和设施、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所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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