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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业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柜台业务流程的合规、合法性,杜绝业务差错和案件的发生,切实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管理,强化内控监督机制,规范事后监督行为,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人民币帐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储蓄管理条例》等制度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事后监督以防范各类业务风险和规范会计操作行为为重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连续性原则。事后监督逐日序时进行,保持监督的连续性。

(二)及时性原则。及时传送凭证资料,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及账款核算质量。

(三)全面性原则。事后监督涵盖我区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的各项柜台业务。

第二章事后监督及事后监督管理目的

第一条事后监督是根据监督资料对已处理业务进行审核监督,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具体措施和重要手段,通过事后监督确保各项会计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处,达到会计业务处理合规、合法;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

第二条事后监督的目的是对一线人员业务操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监督和纠正各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各支行、分理处必须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要求,以便及时发现操作失误或违法违纪现象,促进全行的业务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全面提高。

第三章事后监督管理流程

第三条各经营机构于次日上午11点前,将已清理的凭证,大额取现表、大额资金汇划、可疑交易登记表、营业日报表、流交易流水清单、开销户清单、授权清单、四项日志等用密封的凭证传递专用袋装好,交清交员登记签收。

第四条清交员将经营机构上缴的凭证、资料及时、安全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交事后监督中心主管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五条事后监督中心主管按照已定的工作安排对业务凭证进行合理分配,交事后监督员审核。

第六条事后监督员于收到凭证当日(隔日)完成所负责网点的所有凭证的审查和核对工作,整点装订盖章,明确责任。

第七条对监督工作中发现有疑义的或差错的,电话与经营机构核实,落实情况,要求整改,及时处理。

第八条对监督中发现的两次整改不到位,或较严重差错的,下发《柜台业务差错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事后监督中心留存,一份交经营机构整改后回复事后监督中心,一份交经营机构留存。

第九条事后监督员将审核无误装订整齐的凭证按月移交凭证专管员,凭证专管员按月分经营机构编号,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将凭证归档保管。

第十条经营机构如需查询本机构已上交事后监督中心的凭证,需经营机构负责人提前电话向事后监督中心主管预约,主管根据经营机构需要准备好待查凭证。

第十一条经营机构负责人到事后监督中心在《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上签字,注明事由,事后监督中心主管将待查凭证交经营机构负责人

2当面查阅,查阅完毕立即收回入档保管。

第十二条对确因工作需要,复印业务凭证的,由事后监督中心主管复印后交经营机构负责人,并在《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上注明复印凭证数量。

第十三条对因外事(有查询权利的相关部门)原因需查询凭证的,凭有效合法手续到事后监督中心办理查询,手续同前。

第四章业务资料审核流程

第十四条审核应上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应上交的资料包括业务凭证、大额现金支取申请表、大额资金汇划审批表、可疑交易登记表、营业日报表、流交易流水清单、开销户清单、授权清单、四项日志等,将资料收集情况在《事后监督工作日志》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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