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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的意见

青岛市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3〕8号【发布日期】

2003-01-23【生效日期】

2003-01-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8号)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的意见

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连续三年杜绝了特大火灾事故。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消防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随着我市承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和加入wto后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今后几年将是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做好消防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今年,科技部将青岛列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试点城市,对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消防工作措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需要的消防管理模式,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合作,通力协作,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目标

城市消防管理机制科学、完善,各级政府高度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单位、社区和村镇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城市消防文化氛围浓厚,市民消防素质普遍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各种形式消防队伍壮大,消防设施装备优良,全社会整体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显著增强,建立起与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社会化消防管理模式,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消防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纲要的指导意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通过政府与各部门、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评。从2003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将各区市政府、各行业落实消防责任目标情况列为市政府政务督查内容和干部考评内容,使消防工作实绩与奖惩挂钩,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制。

(二)实行政府职能部门消防管理分工负责制。各级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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