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阳镇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干部规范化管理,不断推进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村干部由乡镇党委管理。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四条
职数要求。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职数不超过3人;2000-3000人的村,不超过5人;3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村支两委成员实行交叉任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则上要求一肩挑。
第五条基本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选举的原则。
第六条主要标准。思想政治素质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群众公认度高,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自律;工作踏实,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工作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指挥才能,致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善于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七条基本条件。村干部任职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村主干(即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报账员)新任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村干部文化程度应达到初中以上,村主干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掌握1门以上农村实用技术;村支两委班子中应有1名女干部,一般应有1名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第八条选用渠道。应坚持因地制宜,采取内选、外引、公开选拔、下派等多种方法,注重从科技示范户、专业户、复退军人、务工经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中进行选拔。对没有合适党支部书记人选的村,可以从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村的优秀干部中选拔,也可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界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拔,吸收社会上优秀党员到村任职。
第九条选用方式。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村民自治条例》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以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党支部班子成员需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换届年也应采取党内选举与组织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新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村党支部书记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村党支部班子要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政策法规。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强民、计划生育、土地山林、水利设施建设、婚姻家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等方面的政策法规;(2)促进富民强村。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新农村建设和富民强村规划,提供一些新技术、新信息、新项目、新点子,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致富项目,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3)代办群众事务。推行全程代理便民服务,受理建房审批、农合报账、低保救助、权益保障等事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内道路清扫保洁,抓好村级活动场所管理;
(4)化解矛盾纠纷。及时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不出现涉农恶性案件,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出现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5)救助弱势群体。想方设法帮助五保户、病残户、孤寡户,尽力解决留守儿童教育和空穴老人生活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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