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2〕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审计局制定的《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中心城市建设、市政建设、保障房建设、高新区开发建设、公路交通、水利建设、扶贫、移民、农业综合开发、天然林保护、农业示范基地建设、以工代赈、民政福利等项目;
(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赠款项目;
(四)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社会团体批准的集资、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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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融资建设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
(六)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安排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已安排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本级不再重复审计。
第四条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统一由本级审计机关进行管理。
市审计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县(区)审计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超过100万元以上投资额建设项目(包括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一律交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县(区)政府投资审计投资额起点由本级政府自行规定。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及其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作为政府投资审计的重点,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各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超过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审核。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范围包括工程造价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重点审计内容如下: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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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预算编制后,提请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竣工决算,并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发改部门的投资立项计划、财政部门经预算评审后的投资控制计划审计机关应予以监督执行。发改、财政、监察、国资、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水利、交通、卫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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