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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对账工作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和农合机构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存款人在广西农合机构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办理结算业务或其他用途的存款账户,营业网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存款账户,以及全区农合机构系统内上下级、同级机构之间相互开立的存款账户之间的对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存款人,是指在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营业网点之间因资金清算、

代理结算需要或其他用途而相互开立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对账账户,是指营业网点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1协定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农合机构系统内上下级、同级机构之间开立的相关账户。

本规定所称对账,是指营业网点与存款人之间、与其他金融

2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同级祝确乏阿就莱。二冥体_e『期双

方账户账面余额,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账务的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不合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与营业网点之间的电子对账,电子对账相关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对个人定(活)期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存折类账户的对账,采取客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柜台对账等多种方式进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县级农合机构对财政及政府机构等部门、重要企业、同业等重要客户,在与其签约的前提下,除向单位发送纸质对账单外,可同时向其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其他涉及资金监管且互相牵制的部门关键人员发送电子对账信息。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有账户开立的各级农合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无论存款人账户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营业网点都要与其对账。

连续性原则。账户存续期间,营业网点对规定需要对账的存款账户都必须定期对账。

及时性原则。营业网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反馈、保存对账结果。

3重要性原则。对于余额较大、资金往来频繁的账户,营业网点要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加大核对力度。

制约性原则: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执行换人

4核对,互相监督。有条件的县级农合机构,可探索执行对账分离,把对账工作转交县级农合机构职能部门统一对账。

第七条发出的对账单据,营业网点要加盖业务公章、制单人、复核人。

存款人应在对账单据回执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营业网点对收回的对账单据应予以审核。

营业网点发出的对账单据必须全部收回回执。

第八条营业网点应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对账单据的发送及收回情况。对于对账单据的发送和收回,应在《广西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余额对账单收发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相关经办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第三章与存款人往来对账

第九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往来对账,是指营业网点与存款人就其结算账户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账面余额,以及其结算账户某一时期的明细发生额进行的核对。

第十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应积极配合,及时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送回对账单据回执或发送确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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