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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办法1.3

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实施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白银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会宁县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和医疗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5分、季度累计达到10分、年度累计达到40分者,限期整

1改;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10分、季度累计达到20分、年度累计达到60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15分、季度累计达到40分、年度累计达到80分者,给予缓期校验并限期整改;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20分、季度累计达到60分、年度累计达到100分者,降低医院等级并注销相应执业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0分:

(一)在医疗行为中,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采、供血液或血液制品;

(三)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使用伪劣、过期、失效和假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四)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县卫生局的统一调遣、统一管理或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六)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七)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责任者,或者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

(八)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合格证书医疗器材;使用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材;

(九)未经县卫生局准入擅自开展特殊临床诊疗项目(器官移植、介入手术、试管婴儿等)和新技术、专项技术;

(十)新审批的医疗机构,在未完成卫生技术人员注册等事项擅自开业的;

(十一)在暂缓校验期内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然开展门诊的诊疗服务;

(十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

(十三)抗拒监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执行县卫生局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十五)医院院务公开内容严重不符合县卫生局要求的;

(十六)发生严重不良影响医德医风事件的;

(十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未能妥善处理,在县卫生局或信访部门累计上访超过5次,或造成患方长期上访或缠访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每次记8分:

(一)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主要责任;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事故完全责任;

(二)以雇佣“医托”等实施不正当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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