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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高等级公路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绿化工作,促进公路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公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级公路是公路技术等级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要进出口公路。

第三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高等级公路的绿化规划、计划、设计、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路绿化是公路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国土绿化的发展计划中,加强公路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公路绿化的水平和科技含量。

第五条公路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绿化行业管理工作。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当地绿化委员会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绿化工作;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公路绿化工作。

第六条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公路绿化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完善本辖区内公路绿化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编制公路绿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公路绿化工作经验交流、对口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奖励

第七条市区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公路绿化管理部门,配备绿化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公路绿化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干部、职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公路绿化的义务。

第九条对在公路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表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公路绿化法规,损害、破坏公路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公路绿化应纳入全社会的绿化之中。在各级政府及其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公路绿化工作。

第二章公路绿化的规划、计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公路现状及发展规划,及时编制公路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中。公路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公路绿化现状分析、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如绿化分隔带、互通区、公路留地、服务区、养护用站房等公路用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实施项目、路线、绿化形式、责任单位、投资概算、验收时间及单位等。

高等级公路绿化的规划、计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必须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路绿化规划应根据公路建设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公路沿线的现状特点,按照远近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编制,并纳入地方的绿化规划。

第十三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应作为生态景观的基干林带进行建设,设计应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采用“乔、灌、花、草”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现状和自然情况的调查,进行路段绿化总体设计,使之具有目的性、整体性、稳定性和艺术性,充分满足公路绿化美化功能、兼顾生态景观要求。

第十四条高等级公路在宜林路段应保证两侧距边沟以外不少于2米的留地作为公路用地,主要用于公路养护和绿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公路两侧按高速公路100米,一级公路50米,二级公路30米的标准进行生态林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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