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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63号)五篇

第一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6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6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积极拓展用地空间,有力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然而,一些地方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土地批后监管不力问题,形成了大量批而未用土地,亟待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为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深化推进我省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保障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土地批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提速增效、加强监管、节约利用的工作思路,突出问题导向,构建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实施年度供地计划、农转用征收、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各环节动态监测管理,努力实现市、县前5年批准征收土地的(不包括起算年)平均供地率不低于65%,全省前5年批准征收土地的平均供地率不低于70%,闲置土地认定后一年内处置率(除涉案外)达到100%。

二、构建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土地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土地批后监管主体责任,负责领导和督促本行政区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土地供应、供后土地开发利用跟踪监管,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方案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征收和补偿发放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善各项征地手续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避免规划滞后造成土地无法供应;负责对建设项目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批,以及对已竣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及时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单位要积极主动申请办理各类土地手续,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报开竣工情况,主动按时缴纳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

(二)加快和规范土地征收供应工作

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工作时限。市、县人民政府要规范土地供应前期工作,确保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30日内研究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并作出决定。要求听证的,应在30日内举行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在作出决定的30日内完成修改。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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