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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经过几年来的推广,“新农合”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参合率不断提高,统筹标准逐步提高,保障作用逐步增强。随着“新农合”工作的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享受的医疗保障越来越多,“新农合”保障作用逐步显现。

尽管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据调查访谈了解,在“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矛盾:

1、宣传力度不够,仍有农村群众对“新农合”心存疑惑。虽然各地区在宣传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宣传工作投入不够,农民对“新农合”的认识不足。很多农村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风险意识、互济意识淡薄,存在着自己没有生病就吃亏,白白花费钱的想法。同时很多村民对政府存在信任危机,担心缴纳的这些费用被政府官员贪污,从而影响他们的参与积极性;二是宣传方式单一,农村基层往往是将上级单位统一印发“新农合”材料下发到农户,对“新农合”具体内容的宣传讲解不细致,导致一些农民对很多具体规则不了解。农民对门诊报销比例不清楚,甚至有一部分农民根本就不知道门诊费用可以报销,导致他们在门诊看病时根本就没有进行报销。同时,农民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医保目录范围了解甚少。

2、补偿水平偏低。尽管近年来“新农合”筹资水平逐年提高,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但仍难以跟上医药费用过快增长趋势。如农村居民普遍反映“新农合”补偿水平偏低,一般不到实际医药费用的50%,“新农合”根本无法达到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的作用,造成农民不敢看病、不愿看病。一是“新农合”规定的报销用药、报销诊疗项目限制较多,用药品种单调、范围小,不能较好满足临床治疗的需要,住院起付线较高,报销比例总体偏低二是报销封顶线偏低,大病补助制度不健全,对大病防治能力明显不足,加上农村居民普遍生活比较贫困,一旦染病,多数农民家庭会陷入困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比比皆是三是对慢性疾病的保障能力薄弱。由于农村老年居民有相当比例患有慢性疾病,而这些慢性疾病往往是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而“新农合”核定的可门诊限额补偿的慢性疾病只有十余种,普通门诊补偿标准低,一般一年只有几十元,又难以满足慢性疾病就诊需求,许多农村老年易患的慢性疾病得不到“新农合”政策的保障。

3、“新农合”信息化程度低,手续复杂一是除了少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补偿系统能实现联网外,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基本都不能进行实时连接,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费用的结算,仍然以人工审核为主二是报销程序就相对复杂,如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院报销要先由参合人员在出院时持各种票据在住院医院办理报销手续,填写“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审批表,医院审核后报镇合管办审核,再于次月5-7日,报区合管办审核后才将补偿款划至经办报销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发给参合农民。又如湖北荆门市沙洋县规定,参合人员门诊医疗费在本镇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偿;在县内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先交后补的方式,经镇合管办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审核后,按诊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补偿;县外住院医疗费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县合管办审核后,县合管办按规定结算补偿。这样的报销的流程和结算方法的规定对于农村居民尤其的老年居民来说显得太过复杂,不仅容易造成农民奔波于医疗机构与合管办之间,增加了成本,降低了参合热情,也容易使“逐级转诊”制度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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