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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区农副产品价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

第三条泰州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环保、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考核评比。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六条市区农贸市场规划系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需调整规划的,须经市商务部门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批。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市场,新建规模居住小区均须按规划同步实施农贸市场建设。对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按政府三年改造规划实施改造,政府投资改造后,其摊位费总额自改造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高。农贸市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用途。

第八条新设立农贸市场,需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必须保留10%的自产自销摊位,其余摊位可出租给经营者。

第九条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和新建的农贸市场,在收取摊位费时,应按照《泰州市城区集贸市场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由开办者负总责,并接受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市场环境卫生应按以下要求实行包干制度,明确包干负责人并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1.农贸市场必须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原则上每1000平方米配备两名保洁人员,负责通道、墙壁、墙顶、门窗、灯具、柱子、下水道、窨井、厕所、垃圾(箱)房及外立面等的卫生清洁,做到室外垃圾收集房垃圾日产日清,室内垃圾房每日清运不少于两次,并定期冲洗;

2.经营人员要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全天候负责本经营店面、摊位、柜台侧面、地面(立柱)经营器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

3.农贸市场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应统一配置垃圾箱(桶),妥善安置在公共部位及发放经营户使用;经营人员不得向场外通道及经营区域内随意扔蔬菜叶、皮、壳等,所有垃圾及废弃物必须入桶,外溢垃圾要及时清扫,确保经营区域内干净整洁。农贸市场对经营人员的垃圾及废弃物集中收取并及时清运到垃圾房。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并承担场外责任区的“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经营人员筐篮、刀剪、加工器具等工具及雨具、围裙等个人用品应按农贸市场的统一标准整齐划一放置,做到秩序井然、清洁卫生。禁止乱挂乱吊、乱堆乱放、乱涂乱画。

第四章经营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须配备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动物防疫、台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专、兼职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市场承诺制度、投诉制度、公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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