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质量检测、质量评定、验收等规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代表河南省水利厅指导各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县)质监站”)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县)质监站承担。
第三条省质监站以组织市(县)质监站人员培训、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体质量巡检、实行工程质量预警和组织经验交流等形式指导市(县)质监站工作。市(县)质监站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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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和项目划分确认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到所在市(县)质监站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市(县)质监站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明确责任质量监督员。
第十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含合同质量保修期)止。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监督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送责任质量监督员初审。项目法人应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报市(县)质监站。
第十二条市(县)质监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市(县)质监站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执行《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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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等;有权对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产品制造单位、检测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
第十九条市(县)质监站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以及有不规范质量行为的,应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项目法人发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县)质监站备查。市(县)质监站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月报、质量预警和质量问题警示谈话等制度。
(一)市(县)质监站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巡查、抽查。巡查、抽查可采取指派质量监督员抽查、组织专家组检查、质监站巡检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等方式进行。
(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实行质量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和监理机构应明确报送人员,每月月底前向市(县)质监站报送质量月报,市(县)质监站在每月5日前向省质监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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