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助理副总裁、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各(分)公司、车间、仓库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臵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或经济纠纷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病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病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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