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管理办法(改完)
第一篇:综治管理办法(改完)麦喀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麦喀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建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政治和社会治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各施工单位(简称“各单位”),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严格遵循“属地管理”、“一票否决”、“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综治联动防范责任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第三条与项目部签订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各各施工单位,统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臵及职责
第四条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公司的领导下实行项目书记负总责、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书记为组长、总支书记、项目经理、总工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项目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督促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和中共新疆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公路投资公司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
(二)主持召开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各种会议,研究、部署项目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各单位负责人签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工作。
(三)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宜。
第五条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事机构,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新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新疆省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新疆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交通厅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示,结合总监办精神和各施工单位的实际,制定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体负责检查、督促、指导项目部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开展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好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做好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痕迹化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和相关信息的上情下达及下情上报的工作,做好痕迹化
管理的台帐资料。
(四)根据不同时期中央、省委、省政府、省交通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的部署,结合公司实际,及时修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
(五)对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时开展调研,为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综治工作负全责。第一责任人每年度与项目部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应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全面抓好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及其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外包队进行学习、培训。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每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全面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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