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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为抓好《条例》的贯彻,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燃气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城镇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城镇燃气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市城镇燃气事业加快发展,全市城镇燃气居民用户已达400万户,燃气气化率近90%。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时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对于发展全市城镇燃气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依法管理城镇燃气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组织得力、职责明确、措施到位,确保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镇燃气管理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和市商委作为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全市城镇燃气和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消防、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三、全面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全面组织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是当前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城镇天然气企业、经营液化石油气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城镇燃气经营者)全面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强化依法行政、守法经营意识。同时,要加强《条例》宣传工作,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营造全市城镇燃气规范发展、依法经营和安全供用气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年度评估工作

(一)建立健全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市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市城镇燃气管理职责分工,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明确许可证的相关许可事项、范围和依据,细化许可条件、申办程序、期限,并予以公布。

1.全市实行城镇天然气(含煤层气)经营许可证分级核发制度。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核发区县(自治县)城区天然气公司及分公司、跨区县(自治县)的城镇天然气公司及分公司、已取得城镇天然气经营资格的天然气公司及分公司、供应工业企业燃料气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乡镇天然气公司经营许可证。

2.区县(自治县)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个人的经营许可证,并自核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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