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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E9

第一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e9【发布单位】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7〕4号【发布日期】

2007-01-15【生效日期】

2007-01-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煤炭市场好转,受利益驱使,全省范围内非法设立储(售)煤场出现严重反弹,在个别地方有进一步蔓延加剧的势头。这些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大多位于主要交通公路沿线,非法占用耕地,严重污染环境,逃漏缴税费,特别是一些非法储(售)煤场大量收购私开矿生产的煤炭,已成为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煤炭的主要销售渠道,助长了煤炭私采滥挖的行为,加大了安全隐患,严重干扰了全省打击煤炭私采滥挖和整顿煤矿超能力生产工作的顺利实施,破环了正常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为了配合全省煤炭“三大战役”顺利实施,制止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彻底根治煤炭私采滥挖和煤矿超能力生产,促进全省煤炭安全生产和运销规范、有序发展,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贯彻会议精神,自2007年1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范围和标准

山西省境内各类储(售)煤场全部纳入本次专项清理整顿的范围。

经省经委批准在无煤县、非重点产煤县(市、区)和年公路煤炭供应量50万吨以上的大型电厂周边设立的、持有省经委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守法经营的储(售)煤场,予以保留(省批准的合法储(售)煤场名单通过山西日报公布)。

经省批准设立的储(售)煤场,凡存在收购经销非法违法生产煤炭行为、扰乱煤炭经营秩序、环保设施不完善、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的,要立即停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缔关闭。

所有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含已进行工商营业登记注册,但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小煤炭筛选场)一律取缔关闭。

二、整顿工作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7年1月10日-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召开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电视电话动员会,各市、县结合实际,按照会议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清理取缔阶段(2007年1月26日-4月15日)。各市、县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扎实推进清理整顿。在2007年3月31日前,由各非法储(售)煤场经营业主销售完煤场存煤并自行实施关闭;自2007年4月,由各市、县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非法储(售)煤场实施强制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4月16日以后)。各市、县要认真总结验收,并要做好回头看、查死角的工作,省人民政府将组成督察组,对各市、县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省煤炭经营秩序整顿领导组(见附件)负责,省经委牵头,煤炭、工商、监察、环保、国土、公安和煤运等部门、单位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从讲政治、保安全、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重点产煤市、县应由市、县政府领导任组长,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经委、监察、煤炭、工商、公安、环保、国土、煤运等部门通力合作、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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