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根据《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城镇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与甲方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情况及信息变化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设立参保人员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五条乙方从业人员需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乙方保证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西药备药率达到70%以上,中药达到50%以上(针剂类药品除外)。
第七条乙方应具备每天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营业时间内至少要有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
第八条乙方必须做到药品进药渠道规范,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第九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违返医疗保险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予以处罚:
(一)、年度质量信用等级被药监部门评估为c级以下的(含c级),终止协议并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药事纠纷时,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药事责任事故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多次发生药事责任事故的,解除服务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乙方刷卡出售生活用品、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及出售假药、劣药、兑换现金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将终止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乙方销售药品价格超过物价部门限定的价格及刷卡购药价格与现金购药价格不符的,停止医保刷卡1个月,2次违规的终止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五)、发现乙方营业时间内无药师在岗,给予通报批评;3次不在岗的停止医保刷卡1个月。
(六)、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停止医保刷卡3个月。停止刷卡整改无效的,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保定点。
第十条乙方要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费用清单审查无误后上报甲方,甲方审核无误后,及时予以结算。
第十一条甲方为了审查费用结算情况,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时,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名称、地址变更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继续办理刷卡业务。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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