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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本章主要讲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的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它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政治制度,在加强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改善民族关系,巩固国防,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

基本内容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自治机关的设立和建设,包括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民主化问题;二是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问题。前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为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提供前提条件;后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所在,是衡量是否达到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惟一标志。

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

基本内容

第一,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自治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第三,一切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国家宪法规定的总原则、总道路,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履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可以构成一级自治单位,都有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

基本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是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内,使有着一定聚居区的少数民族,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保证各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民族发展和繁荣,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学会用自己的脚走路。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基本内容

(1)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个行政级别。中国现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原则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的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照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组成的确定以及区域划分的原则是:依据民族聚居情况、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照历史情况,在有利于自治地方的发展和民族团结的原则下,在各有关民族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后确定。

(2)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一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凉山彝族自治州等。

二是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又包括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等4个民族的5个自治州,还包括哈萨克、蒙古、回、锡伯、塔吉克等5个民族的6个自治县。

三是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龙胜各族自治县和隆林各族自治县。

(3)自治机关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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