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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医院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级甲等医院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凡违反医院《服务规范》者发现一次扣50元,如系实习学生、进修生由带教老师承担。

第二条

凡反映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查实一次,扣罚50—100元。情节严重或给病人造成后果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与病员、陪伴之间在医院内因非医疗原因发生吵架,扣罚当事人50元;发生打架,扣罚当事人100—1000元,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当事人自负。

第四条凡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送给的“红包”或贵重礼品,必须在24小时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在24小时内上交给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否则按“红包”金额的1—10倍处罚当事人,并按《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五条

凡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私自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收取回扣、提成的,按《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处理。

第六条

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100元,并按物价部门有关文件给予处罚,所在科室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七条

科室、个人收取病人现金;使用假收据、外单位收据和白条子收费的,按该项金额的1-10倍扣罚当事人,同时,视情节给予降聘或取消晋升技术职称资格一年处罚;如系科室负责人责任,则解聘其职务,并视情节按财经纪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未经医院同意,个人外出体检、会诊、手术、挂牌等对外提供医疗服务,除追回个人所得外,扣罚当事人1000—2000元;系科室擅自组织外出服务的,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罚科室负责人2000—5000元。若造成医疗事故,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屡教不改者给予待聘、解聘或其它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不经门诊部、医务处同意,擅自停门诊,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十条

对急诊病人不及时诊治,或不执行首诊负责制,互相推诿拖延病人检查治疗时间造成一定影响者,扣罚当事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入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后,病房或医生拒收者,扣罚责任人200元,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责任人负完全责任,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无故不完成三级医师负责制者,检查病历时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和术前讨论者,每发现一例,扣罚负责医师50元。每发现乙等病历一例,扣罚责任人200元;每发现丙等病历一例,扣罚责任人1000元;屡教不改者,停处方权、手术权,并与科室奖金挂钩。

第十三条

科室未安排二线值班人员,扣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四条

科室值班人员拒不执行医院总值班调度者,扣罚责任人100—1000元。第十五条

发生无不良后果的医疗护理缺陷,较轻的由科内批评教育处理,较为严重的扣罚责任人50—100元;若同一项目先后发生三次以上者,扣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十六条

造成医疗事故和医疗赔偿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医疗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医院允许,将医疗材料或器具私自拿到院外进行医疗服务者,除追回医院全部经济损失外,扣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在全院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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