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
闽工院后勤〔201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两部分。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开展商品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商业促销、展销活动、商业宣传、赞助活动等服务性的商业行为。
第三条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四条学生公寓和教学楼内原则上不设立商业经营网点。在校内新增设商业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校园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凡校园内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审批、进场交易、监督等,归口后勤管理处、资产处共同管理。校园临时性商业活动由后勤处、团委负责审批、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申请与审批:
(一)单位或个人根据学校校园规划的商业经营地点,提出经营理念、经营方案、方式。
(二)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质、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采取竞标、议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三)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月缴纳租赁费。先交费、后经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者,1个月内每天收取租赁费总额1%的滞纳金,2个月内不缴纳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四)经营合同到期后,学校根据经营单位签约期内的表现,在同等条件下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优先续签租赁协议的权利。
第七条临时性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一)学校各级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凡涉及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赞助的,先报各二级学院团委或者职能部门同意再向学校团委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后勤处审核批准、送保卫处备案(见附表一)。
(二)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校外单位和学校各部门在校园进行涉及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包括社会赞助、报刊校园代理发行、校园文化活动等(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除外),须向后勤处、保卫处提交《校园大型活动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经后勤处同意,商业活动发起人需向后勤处提供经商资质证明、商品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身份证等必要材料。
(四)对于规模、影响较大的校园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主办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批表》、活动方案,同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由保卫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商业活动管理
第八条校园商业经营网点必须进店经营,未经允许,不得经营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
(未完,全文共13644字,当前显示145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