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养殖的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优先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第四条生猪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必须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大力推进标准化示范生猪养殖场建设,对污染防治设施完备并正常运行,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环保、农业、城乡规划、发改、财政、物价、林业、水利、国土、工商、公安、供电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机构。
第七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切实做好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把生猪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关;对生猪养殖场粪污排放不达标行为依法处罚;负责对生猪养殖场附近区域水质、土壤的监测。农业(畜牧)部门:合理规划生猪养殖业的产业布局;严把生猪养殖场准入关;定期对生猪养殖场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负责生猪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城乡规划部门:与农业(畜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生猪养殖产业布局。
发改部门:对生猪养殖场申请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等相关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对不具备清洁生产条件的生猪养殖项目不予备案;对已批复项目但建设未达到要求的,责令整改到位。财政部门:对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提高排污费使用效益。
物价部门:加强对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林业部门:对违规建设生猪养殖场的,不得办理采伐许可证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同意书。
水利部门:对大中型水库和小
(二)型以上水库及作为饮用水源地的山塘水库养殖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规使用猪粪养殖行为。
国土部门。根据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规定,负责办理生猪养殖场用地备案手续,对违规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予办理。
工商部门。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生猪养殖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公安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整治违规生猪养殖场时出现的治安、经济和刑事案件进行处置;积极协同做好因生猪养殖污染环境造成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供电部门。依法对违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猪养殖场停止供电,对限期退出未退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的生猪养殖场停止供电。
第八条各地应加强对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鼓励、扶持生猪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重点负责大型生猪养殖场的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重点负责中型生猪养殖场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负责小型生猪养殖场的监管;村(居)委会重点负责生猪养殖户的监管。
(未完,全文共17211字,当前显示141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