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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专项资金下达、拨付情况,及时拨

付财政专户或有关账户。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意见(附上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筹集使用方式、项目支出预算、项目落实的保证措施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

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后,予

以报账。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分类管理:

(一)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按上级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支

出管理。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督工作。对不符合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拨付或报

账。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

2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

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保证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遵循“科学规范、快速严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第五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预算的确定。市科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自职责,对当年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审核及经费预审后,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

第六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确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确定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分批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确定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所属区市、项目经费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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