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平台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省、市、县三级运管机构按规定建设的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平台)和第四条所指的道路运输企业建设的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监控平台)。
第六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
1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本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要求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
(一)按照规定要求为本企业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为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载终端,并接入本企业的监控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入省级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和市级行业监管平台,并传送真实、准确的实时数据,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和考核。
(二)道路运输企业应选择经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告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本企业提供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服务。原则上同一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使用一个监控平台。
(三)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制定车载终端及企业监控平台的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配备与企业所属车辆数量
2相适应的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五)企业在安排车辆运输任务前,应当通过企业监控平台检查车辆定位终端在线情况,车辆终端设备不在线的,不得安排其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六)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可以按照要求接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接受“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安全运营管理,并协助做好与省联网联控平台的信息对接工作,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也可以由企业自设监控平台和自行监控,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本单位行业监管平台,落实专项维护经费,确定专职监管人员,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行业监管平台有效运行。
(未完,全文共18791字,当前显示14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