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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受理和办理初信初访的责任意识,提高初信初访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重复、越级信访,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以基层为重点,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纪检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成(包括直接受理和上级交办)初次提出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及时规范办理,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首次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

第五条实行初信初访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的原则;

(三)严格责任追究,承办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对办理结果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初信初访事项的首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落实如下首办工作责任。

(一)认真受理,及时告知。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织必须认真受理各类初信初访。对上级交办初信初访件和由本级受理的业务范围内的重要初信初访,应当日登记、当日呈送主要领导人阅批交办;对业务范围外的初信初访,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有联系方式的,在移送有关部门的同时,要告之信访人),对来人急访或反映的内容非常紧急的信访,必须在当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告之来访人员。严格落实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和区级各部门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员)接访约谈制度,及时落实初信初访的化解责任。

(二)严格时限,高效办理。反映的问题比较单一的信访件,应由分管领导牵头研究和审定处理意见,并在15日内办结;上级交办件及本单位直接受理的重要初信初访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主持研究或亲自协调,落实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工作,处理意见和反馈报告要由主要领导亲自审定,并在一个月内办结;反映的问题特别复杂的信访件,应在两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需超过三个月,应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察局负责人或交办机关(交办领导)。2个别特殊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或区纪委监察局的时限要求进行办理。

(三)回访督办,案结事了。首办责任单位应在初信初访件办结后10日内,对信访人进行回复,掌握动态;交办单位在初信初访件办结反馈后15日内回访信访人,了解情况,督促措施落实。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织年度初信初访件按期办结率和回复率(有联系方式的信访人)均应达到100%,回访率应不低于80%,息访息诉率应不低于80%。初信初访首办工作纳入年终信访目标考核。

(四)果断处置,维护稳定。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织在受理初信初访中,如发现当事人有过急行为或苗头,应果断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通报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或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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