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施行办法[五篇范例]
第一篇:青原区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施行办法青原区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各级党委、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信访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
前款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来信、来电、来邮(电子邮件,下同)等途径,向区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负责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个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其中按岗位职责或者单位指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对确定牵头机关有异议的,由共同办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报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第五条首办责任的基本内容:
(一)首办责任人在接待信访人来访时,要热情有礼、语言文明;在办理信访人来信来邮时,要认真审阅、及时处理;在接听信访人来电时,要耐心倾听、周到回答。
(二)有关信访程序、办理期限及要求、所需材料等,要一次性告知信访人。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按规定及时受理、办理、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告知信访人有关反映情况的途径。
(四)实事求是,依法依政策处理信访事项。
(五)对信访人查询办理情况的,应公开信访事项办理的进展及结果。
第六条本区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首办职责:
(一)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并区分情况处理。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转送或交办有权处理的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来信、来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级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来访、来电,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反映问题,并登记在案。
(四)对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处理单位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登记在案,保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七条区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首办职责:
(一)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曰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办理,并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其中办理信访复查、复核的,在30日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信访事项情况复杂,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及延期期限,避免信访人重复信访、越级信访。
(四)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规定期限书面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结情况。
(五)对信访人重复信访的,负责做好劝导工作。
(六)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处理、解决。
第八条街、镇及其工作人员首办职责:
(一)应当配置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跟踪、督查和落实。
(二)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能当场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应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5曰内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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