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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降低业务招待费

(一)正确划分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旧税法下只有财预字[1998]159号文规定: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按理解,业务招待费核算的范围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接待费用,包括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安排客户进行各项旅游活动。对于咨询业务、审计业务等发生的接待费用则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应与相关的咨询费、审计费等一并入相关费用。

(二)餐费不等于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不等同于业务招待费,需要根据其实际用途入账,不同用途的餐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不同。如:(1)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入“差旅费”;(2)员工聚餐发生的餐费入“福利费”;(3)开会时发生的餐费入“会议费”;(4)召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入“董事会费”;(5)举办商品展销会发生的工作餐,可以作为展销费直接入“营业费用”。

企业也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代理开拓业务。第三方代理开拓的业务,向第三方支付佣金,佣金费用不属于业务招待费。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佣金支出可以在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限额内,据实扣除。

因此,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佣金模式代替业务招待模式来开拓业务。

(四)通过业务宣传方式拓展业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与业务招待费相比,业务宣传费没有按发生额的60%列支的限定,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15%。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较大的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业务宣传方式拓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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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并规范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业务招待费适用范围

业务费。是指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及因业务需要赠送的烟、酒等。

招待费。是指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娱乐费用;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在公司食堂招待时发生的就餐费;因招待领用的酒水、饮料及香烟等。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

业务招待费应坚决贯彻“可接待可不接待,不接待”,“可参与可不参与接待人员,不参与”,“可发生可不发生费用,不发生”,“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第四条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原则

1、按照公司签定责任状时下达的年度指标,在限额内使用业务招待费,严禁超支现象发生。所有的招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2、招待费由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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