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地税局服务示范区建设税收及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滁地税〔2010〕70号
各县(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今年5月下旬,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明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皖地税〔2010〕30号)。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示范区建设,市地税局在省局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实际以及国家出台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对示范区建设税收及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进行了归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主动向同级党政领导进行汇报。同时,及时广泛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的宣传辅导工作,不折不扣地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服务示范区经济社会建设。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法规科)反馈。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滁州市地税局服务示范区建设税收及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
1、对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权限。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由省政府批准改为由示范区内的市、县政府在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可自行确定当地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报省政府备案。
3、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且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局或各县(市)地税局批准;减免金额10万元以上的,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成后的经营期间,其自用的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上述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的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城镇房产税。
二、支持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4、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优惠税率。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支持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7、自2010年4月1日起,调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10%,其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5%。
8、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9、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1、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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