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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1908

【发布文号】

深府[2001]113号【发布日期】

2001-08-07【生效日期】

2001-08-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1年8月7日深府〔2001〕113号)

《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采石取土场的管理工作,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保护,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

一、全市采石取土场现状

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采石取土坑口669个,其中正在开采的坑口有97个,近期关停的坑口40个,废弃坑口165个,遗留边坡182个,乱掘坑口185个。全市山体缺口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对景观影响严重及对水源保护有影响的共有249个,简称Ⅰ类;正在开采的97个,简称Ⅱ类;其他影响度较小的山体缺口323个,简称Ⅲ类。其中Ⅰ类、Ⅲ类中有534个属无法找到原业主的山体缺口。以上这些山体缺口造成水土流失面积9.7平方公里,在公路沿线可以看到的边坡裸露面积4.11平方公里,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及景观,必须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二、

二、治理目标与计划

“十五”期间,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目标是。对景观影响严重及位于水源保护区的249个山体缺口进行全面治理;对景观影响一般的323个山体缺口采取封禁补植,自然恢复生态;对现有97家采石场、砖场加强管理,确保矿场规范经营,到期关闭后由采矿权人负责完成生态恢复工作。

计划到2005年使全市的山体缺口治理率达90%以上。为了确保完成此项任务,初步计划2001~2005年,每年度完成约50个Ⅰ类山体缺口,管理并监督采矿权人逐步治理好正在开采的Ⅱ类山体缺口,逐步完成Ⅲ类缺口的封禁补植及生态的自然恢复。

三、

三、采石取土管理与整治责任分工

(一)各区政府的具体职责

1.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各镇认真做好石矿、粘土矿开采的规划工作,做好闭坑整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将土石方工程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监督执行;

2.按照市、区财政配套的原则,将废弃采石取土坑口的整治投资纳入区财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辖区内的山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规划国土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各区规划国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矿、粘土矿开采制定统一规划,划出可采区和禁采区,制定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并予以公告;

2.负责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收取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核发采矿许可证;

3.负责建立采石矿、粘土矿年检制度及闭坑采石取土坑口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验收制度;

4.负责原采矿权人尚未撤场或者已划入开发商红线范围内的废弃采石取土坑口整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延期登记手续而继续开采的;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采石、取土活动的;不按批准的方案开采,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石矿、粘土矿的。

(三)水务部门职责

1.负责审批采石取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监督采矿权人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3.负责制定废弃采石取土坑口整治年度计划,组织各区水务部门治理历史遗留、现已无法落实原采矿权人进行治理的废弃采石取土坑口;

4.负责制定全市废弃采石取土坑口年度整治计划

(四)劳动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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