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农村建设路上的扶贫主体----马建明
马建明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下,经济薄弱村的扶贫开发工作无疑更加任重而道远。它不能仅囿于贫困户数量的减少和温饱问题的解决,更应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要求去规划实施,“使广大农民生活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使农业生产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切实加强,使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一、扶贫主体之一:政府的角色定位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起着主导作用,扮演着全方位、多层次的角色。针对扶贫工作,笔者认为,政府起码要做到以下两点:
1.提供公共服务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表示,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现实任务。对农民而言,公共服务的主要产品就是农村公用基础设施。目前,我国贫困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这不但严重地制约着扶贫工作的开展和扶贫效率的提高,更为关键的是,它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无论是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都必须把大力发展农村生产性和农民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首要任务,为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性保障。
一方面农村公用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其投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主要依靠政府或集体投资。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理应承担起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农村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资金投入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仅靠农民和村集体投入往往承受不起,对贫困村而言,更是天方夜谭。国家财政应该在这方面通过直接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这是政府的职责使然。
2.做好行政指导
在基础设施上,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好公共服务;而在农村事务、农业生产上,政府要予以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具有助成性、诱导性和柔和性之特征,它相对于传统的“命令——服从”式的刚性政府行为,更能体现对贫困农民的引导和尊重,更符合新农村建设“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的基本目标。
在新农村建设的路上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政府如何做好行政指导呢。一是引导农村科学做好整体发展规划。政府应当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遵循农村扶贫与农村长远发展规划相结合的理念,从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的角度,引导农民搞好整体规划,在规划中,“必须要统筹安排,兼顾左右,体现全面发展,而在实施过程中,又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优先扶持发展”。二是政府应当利用其掌握市场信息的优势,为农民做好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指导为农民提供农产品供求、农业经营风险预测、农业气象水文灾害预报、农业种植技术等信息,提高农民把握市场供求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政府应当鼓励农民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引导农民树立农业新理念。发展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民脱贫、农业增收的必由之路。
二、扶贫主体之二:非政府组织的扶贫参与
1.非政府组织的扶贫优势
我国政府主导的扶贫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足之处很明显。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在扶贫事业中喜欢搞亮点,面子工程,忽视当地民众的基本需要;扶贫发展项目的计划通常是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作为扶贫对象的农民却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就使得扶贫开发缺少群众基础;另外,扶贫资金、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直接送到贫困者手中,也使得群众对扶贫工作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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