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充分发挥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补助资金为主。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相关规划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共性关键零部件研制、整机及关键配套设备(部件)示范(集成)应用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或合同采购总价)的30%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轨道交通装备、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工业机器人、新能源(电动)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高端医疗器械和药品等领域符合支持方向的企业项目。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项目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备案(核准)、环评、能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条件。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查和投资计划下达第六条地方企业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项目申请(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项目申请(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
第七条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要委托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
第八条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有贷款需求的项目须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
(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八)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第九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企业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评审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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