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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氏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强力推进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的开展,及时有效治理防范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2012】

33号)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登封市煤炭局关于《登封地方主体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隐患排查相关制度。

一、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机制

1、煤矿企业每天组织人员开展一次上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瓦斯、水害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及现场“三违”情况等。排查工作应由值班矿长和跟班矿长组织实施。矿长每月组织排查不少于5次,其它矿级领导每月组织排查不少于10次。

2、公司安全生产主要部门,每周对所属煤矿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在全面排查基础上,重点对所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煤矿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排查。公司总经理月下井不少于5次,其他分管副总月下井不少于12次,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月下井不少于15次。各煤矿矿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排查不少于5次,其它矿领导排查不少于12次。煤矿应安排主要安全检查人员对本煤矿的主要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进行检查,必须指定人员每月至少一次步行从进风井口到回风井口巡检一次,梯子间每月至少上下一次的检查。

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管理机制

1、主体公司及所属煤矿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应按以下要求统一建立:

①煤矿企业分别建立公司统一制表的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及本公司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②主体公司安全部分别建立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及本公司部门、矿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跟踪督办隐患台账】

(每次隐患排查,并有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报告到公司安全部备案)。

三、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需按照“先急后缓,先治理后生产,不治理不生产”的原则,按照“分类建档,现场整改,跟踪督办,验收销号”的步骤进行治理整改。

1、分类建档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第446号令)所列的15种重大隐患,主体公司及煤矿企业分别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建档。

2、现场整改

煤矿对各级排查出的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立即停工停产整改,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要按事故进行落实处理。

四、跟踪督办制度

1、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县级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由市煤管部门挂牌督办的,由矿安全科、公司安全部负责收集信息上台账,跟踪落实督办整改

2、县煤炭管理部门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煤管站、主体公司跟踪督办,按部室分管业务,对照隐患跟踪督办并复查,复查时要建立隐患复查签字表,对一般隐患有主体公司、煤管站督查,在煤矿整改后写出整改报告,分别有公司、煤管站复查对重大隐患由公司,煤管站挂牌督办

3、主体企业公司、煤管站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煤矿企业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移交公司和煤矿企业分别挂牌督办

4、煤矿企业排查的一般隐患,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科室跟踪督办;跟班矿长当班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班安全员、瓦检员及一线监督员整改落实;煤矿企业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一律由煤矿矿长挂牌督办

五、验收销号制度

1、煤矿企业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分管副矿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经矿长签字后方可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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