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能力的标准
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总
则
1.1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1.3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原则。
1.5“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
1.6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建设标准
2.1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2.1.1员工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能够发现工作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2.1.2员工能够遵守岗位检查制度,针对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能及时发现本岗位的火灾隐患。
2.1.3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单位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记录清楚、交接严格。
2.1.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进行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2.1.5防火巡查的内容:
2.1.5.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1.5.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1.5.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2.1.5.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2.1.5.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2.1.5.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6单位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落实逐级检查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防火检查,部门负责人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在岗员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7防火检查除防火巡查内容外,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2.1.7.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1.7.2员工消防知识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掌握情况;
2.1.7.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1.7.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2.1.7.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2.1.7.6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是否落实;
2.1.7.7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2.1.7.8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2.1.7.9竖井和楼板、防火墙的孔洞封堵情况;
2.1.7.10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2.1.7.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1.8员工班前、班后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2.1.8.1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违章使用电器等情况。
2.1.8.2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2.1.8.3有无违章使用明火、遗留火种。
2.1.8.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无损坏、遮挡、被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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