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交通局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兴安盟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依法行使交通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兴安盟交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盟交通系统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交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成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和各旗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政务公开监督考核。
各旗县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政务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交通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政务公开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七条交通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采用下列形式:
(一)内部监督,包括各级交通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交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交通部门内设专职机构的监督。
(二)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第八条全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信箱,设立投诉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全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及时予以反馈。对确属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应认真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考核
第十条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方案制订、目录指南编制等情况;
(二)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情况;
(四)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项目和重大资金安排的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六)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开情况;
(七)收费项目、标准、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九)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大厅、便民窗口建设情况;采取网站、电话、电子显示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的情况;
(十)政务公开便民利民措施执行情况,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十一)政策咨询解答情况,群众投诉处理情况;
(十二)接受监督情况;
(十三)经费落实情况;
(十四)其他方面的情况。第十一条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二)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具体;
(三)公开范围适宜,分级有序;
(四)公开形式便捷,实用有效;
(五)公开时限适时,经常高效;
(六)监督机制完善,经费落实;
(七)投诉处理得当,群众满意。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至79分;
(未完,全文共9508字,当前显示147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