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
成府发[2004]56号
2004-06-29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一日
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特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对违反本试行意见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党委决定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本试行意见所指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三、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都市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各级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和负责人是其职责权
1限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分管各项工作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五、区(市)县、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
(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和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对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
(三)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其整改。
(四)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部署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必须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
(五)各级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要有针对性,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当专人负责,必须严格实施,主要领导人要加强督查。
六、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完善与本系统本部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本
2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组织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重大隐患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督促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经济组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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