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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小作坊2[精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小作坊食品加工销售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加工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监督管理职责。公安、卫生、工商、农业、畜牧、城管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整治,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第八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备案证明、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应当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食品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定期消毒,保证无毒、无害,保持清洁;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七)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八)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现场存放;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一)回收的食品;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五)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和其他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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