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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

西政发„2011‟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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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优化区域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实行市属垂直管理机关)、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和备案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行政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负责受理和查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行为的检举、投诉,并对信息公开、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受理管辖权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2—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并对本机关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的行为或者违法从事行政服务事项的活动,有权向监督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举报,监督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切实采取措施,选拔熟知本部门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窗口岗位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事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章行为语言规范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严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以势压人、冷漠生硬;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五)酒后执法、野蛮执法;

(六)吃拿卡要、私分财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务员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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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规定;

(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

(六)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

(二)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五)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

(六)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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