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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9)125号【发布日期】

2009-11-05【生效日期】

2009-11-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南京市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

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办、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拟定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

(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2009年11月)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处分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9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把握实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统计调查对象人员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对于加快推进我市“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处分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把《处分规定》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发展。

二、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大力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层次、多形式、有重点地搞好《处分规定》的学习培训,确保时间、人员、内容和学习质量“四落实”。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要把《处分规定》作为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普法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全市纪检、监察、统计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遵守统计法规的意识。

各级统计机构及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为统计执法的主体,要在系统内迅速掀起学习《处分规定》的热潮,抓紧对统计调查人员进行《处分规定》的全员培训。统计执法机构要将《处分规定》作为统计执法人员必须的培训内容,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规定,准确把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不断提高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借助普法宣传月等有利时机,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提高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共同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氛围,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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