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华侨科技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平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平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城镇居民:
(一)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驻本市高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立个人帐户,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接受社会捐助。
(三)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
(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公安、物价、审计、教育、民政、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会、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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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5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二)“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0元。
(三)“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600元。
(四)“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500元。
(五)“城镇非从业人员”,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下,每人每年按7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女40周岁、男4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按4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00元。
筹资标准依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以下单位负责收缴:
(一)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收缴。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少年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财政所(局)负责组织收缴。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按年度于每年9月30日前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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