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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青科字〔201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加强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以组织应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为核心内容的基地。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本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

(二)瞄准国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等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发展计划中设立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市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及时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

(三)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优先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

第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应当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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