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
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银监会、三峡办: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2012年9月6日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的监督,保障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任务如期完成和规划目标全面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三峡后续工作的监督,实行稽察制度。三峡后续工作稽察包括: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进行稽察,对管理效能进行。
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成效及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评价。第三条三峡后续工作稽察坚持统一领导、规范管理,全面稽察、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三峡后续工作稽察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稽察司承担。
第五条三峡后续工作稽察遵循三峡后续工作管理体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县(市、区)全面自查、省(直辖市)、部门
2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派出稽察组,开展综合稽察、专项稽察和专题稽察。
第六条三峡后续工作稽察应建立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制度、举报受理制度、信息动态管理制度,以促进稽察工作常态化、动态化、信息化。
第七条稽察工作专项经费在三峡后续工作实施管理费中安排,年度稽察工作经费按年度稽察工作任务确定。
二、组织分工与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负责稽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制订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
(三)审批稽察实施方案;
(四)组建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三峡后续工作绩效评价;
(六)督导稽察问题的整改落实;
(七)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三峡后续工作涉及的有关省(直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后续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按规定要求逐级报告监督检查和有关重大事项等情况。
3第十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三峡后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报送监督检查和有关重大事项等情况;参与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相关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稽察组应按照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批准的稽察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稽察工作。稽察组成员可由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银监会等部门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组可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稽察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熟悉与稽察内容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没有受到过党纪、政纪等相关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与被稽察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六)经过专门培训;
(七)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三、稽察内容
4第十二条稽察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规划、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第十三条稽察项目建设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法规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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