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考核办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鲁旅发[2011]3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考核办
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省级旅游度假区: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提升度假区发展水平,打造度假旅游目的地,推进旅游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提升旅游度假区发展水平,打造旅游度假目的地,结合我省旅游度假区实际,制定本考核标准。
二、考核对象
山东省内的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
三、考核标准
(一)区位条件。
1.可进入性好。与相近的交通枢纽(机场、港口、车站)或高速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2.与相近旅游区(点)和城镇联通性好。
(二)市场要求。
1.过夜旅游者的平均停留天数不低于3天;接待人天数指标不低于游客接待人数的50%;在过夜度假客人中,外埠客人的比例不低于50%。
2.年接待游客规模应达到120万人天,其中境外游客所占比例不低于10%。
3.市场吸引力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空间环境标准。
1.环境支撑标准。
⑴空气质量应达到gb3095-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⑵接待设施及其周围噪声质量应达到gb3096-2008规定的i类标准以上。
⑶地面水环境质量不低于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标准。
⑷土壤质量应不低于gb15618-1995规定的Ⅱ类标准。⑸无重大自然灾害威胁。
2.度假区规划标准。
⑴度假区有明确标示的东西南北四至的地域界限。⑵规划选址适当,与资源条件及地形状况完美结合。⑶规划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独创性强。⑷规划结构清晰,功能布局合理。
⑸人工设施的尺度、材质、造型、色彩等与自然和地域文化环境高度协调。
⑹绿地系统结构合理,生态效益高。
(四)基础设施服务标准。
1.住宿设施及其服务标准。
⑴度假接待的主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齐备,各种类型及舒适度的接待设施配置合理。接待设施面积宜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
⑵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宜达到2000以上。其中符合gb/t14308-2003三星级以上标准的接待设施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配有数量合理的非星级接待设施及其他接待设施。
⑶各接待设施卫生标准均达到gb9663的规定。
2.餐饮设施及其服务标准。
⑴餐饮设施建筑面积宜达到每床0.5平方米。⑵餐饮设施种类丰富,舒适性好,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其中符合国家定级标准的餐饮设施的餐位数比例应不低于50%(参见gb/t13391-2000关于酒家的定级标准)。
⑶菜系种类丰富,品质高。
⑷餐饮设施的卫生标准达到gb16153-1996的规定。⑸食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律规定,满足相关食品卫生标准。
⑹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3.文化娱乐设施及其服务标准。⑴文化娱乐设施类型丰富,环境舒适。
⑵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能满足四季、昼夜、室内外及不同人群的多方面休闲需求。结合资源状况,提供相当数量和高质量的户外运动设施。
⑶文化娱乐设施卫生标准相应达到gb9664-199
6、gb9665-199
6、gb9667-199
6、gb9669-1996的要求。
4.旅游购物设施及其服务标准。
⑴购物便利。购物场所的种类、数量及分布与接待能力相匹配。
⑵购物场所设计布局合理,富有地方特色,购物环境舒适。
⑶购物场所管理规范,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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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