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督察员制度
1、严格作息时间,上午班7:00--下午11:00;下午班2:00----晚6:00,迟到10分钟为迟到,提前10分钟离岗为早退,迟到、早退一次扣工资10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严禁随意离岗,离岗30分钟以上扣工资10元,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全额扣除当班工资。月旷工3次解除聘用合同。
3、对分管路段必须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对门店垃圾扫入道路、社会建筑垃圾入桶(池)、社会大量生活垃圾用手推车运送倒入桶(池)外边不入桶(池)等现象不制止、不迅速解决的现象,每发现一次扣工资10元。
4、对管辖路段乱丢、乱甩、乱钉、乱挂、乱发传单、乱泼污水、乱捆绑、乱贴、乱画等九乱现象必须坚决制止和实行处罚。如不及时制止、处罚和处理的,发现一次扣工资10元。
5、对损坏绿化树、街道、人行道、下水道、垃圾桶(池)、护栏、各种警示标牌等基础设施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迅速处理,凡不服从的立即向单位报告。如不制止不及时处理的,每一次扣工资10元。
6、必须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合理合法处罚,严禁简单粗暴和乱处滥罚。每发现一次扣工资10元,三次以上则予以辞退解除聘用合同。
7、要协助环卫工人搞好清扫保洁,监督环卫工人的在岗工作情况,如路面垃圾量大及边沟下水口不通,要配合清扫和疏通。如对环卫工人长时间离岗或偷懒耍滑不管不问,和不能与环卫工人积极配合者,视为工作不负责任,年终视为工作不合格。
8、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律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坚守工作岗位、管理效果很差、不坚持原则,或不依法办事简单粗暴者,均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坚决辞退。
第二篇: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制度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效能革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
由市纪委监察局聘请的,对本市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督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督察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四条督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关心时政,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善于开展监督,敢于大胆发表见解,乐于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检查和评议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及时向督察员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听取督察员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督察员的义务
(一)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部门加强服务环境建设的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参与服务环境建设;
(二)对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过明查暗访,了解并反馈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服务效率、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四)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社会各界的投诉;
(五)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开展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建言献策;
(六)积极参加市纪委监察局召集的督察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其它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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