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文]
一、统一参保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具体操作流程由县(区)负责制定。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每年征缴一次,参保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参保对象应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本市区域内就读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高等学校的学生,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3.本市户籍新生儿出生后,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需全额缴纳当年度个人参保费用,其中出生三个月内参加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新参保人员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参加的,自参加之日起享受当年新参保人员待遇。
4.本市户籍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可在年度缴费截止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需全额缴纳当年度个人参保费用,在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新参保人员待遇。
5.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群众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经当地有关部门确认后应保尽保,个人参保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统一医保年度。
从2012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一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统一筹资标准。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乡居民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1)个人缴纳;(2)政府补助;
(3)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4)其他收入。
2.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各级财政补助36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46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各级财政补助310元。市财政按照各县(区)实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5元补助。
四、统一待遇水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市外我市定点和市外我市未定点当地医保定点,定点零售药店仅限市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办法享受医疗待遇,在非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成年人在市外我市未定点当地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10%,再按相应规定比例享受医疗待遇。
1.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参保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在同一医保年度内,成年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报销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意外伤害残疾及意外伤害身故的报销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成年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以下及相应医疗机构3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其起付标准为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50%,且不低于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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