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几点规定
为保证矿井生产任务指标顺利完成,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全面安全的完成生产任务,根据矿领导碰头会上的安排,特制定如下规定:
1、各单位凡是对通风升压系统的设施、设备等发生改变的施工或行为时,必须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且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签字,由总工程师坐阵调度室指挥,并且由分管的副总工程师盯到现场,方可进行施工。
2、但凡在升压工作面进行的电气焊工作,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并且由安全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并且由安全矿长、矿总工程师坐阵调度室指挥,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干部盯到现场,方可进行施工。通风人员要在电气焊开工、收工、工作其间向调度室三汇报。
3、对升压工作面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并且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机电副总、电气队长坐阵调度室指挥,直至工作结束。其它地点的停送电工作,必须由电气队长坐阵调度室指挥。
4、各单位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制度,明确权、责关系,该那一级签字那一级签字,该谁签字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
5、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24小时调度值班,值班期
间不准请假,若外出开会,必须委托其它同级人员上岗。
6、调度室要加强指挥,调度员除吃饭期间,必须双人在岗,要了解井下各项工作的内容,负责监督、督促各级人员的上岗。
7、生产及辅助单位的值班干部,必须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除在班中餐食堂吃饭期间,一律不准外出。调度室查出一次值班人员脱岗,即上报生产矿长,按制度进行严肃处罚。
二00五年五月十四日
第二篇:化工生产调度工作规定化工生产调度工作规定
发布部门: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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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9-06-02发布文号: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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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化工生产调度工作,加强产、供、销、运综合平衡,搞好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完成国家生产计划,组织好社会需要的商品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各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强有力的生产调度系统,及时、准确地反映生产信息,按国家计划和上级有关指令做好生产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各级生产调度部门和调度工作人员,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全面完成国家生产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生产调度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主要化工产品的旬、月调度和生产综合工作。化学工业部专业司根据行业特点,负责行业和重点企业调度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各地(市)化工主管部门,要设置生产调度机构,配备专职的调度工作人员并由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这项工作。
第六条各企业都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由生产副厂长(副经理)主管生产调度工作。根据调度工作的需要,公司、总厂可设立总调度室,厂设立调度室,主要车间设值班长、专职或兼职调度员。从上到下形成生产调度网,统一组织和指挥生产。
第七条各单位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干劲大、工作责任心强、有组织能力和具备专业知识、业务较全面的同志担任生产调度工作。要保持调度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章生产调度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各级调度部门和调度工作人员,要组织指挥好日常生产,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精心安排、精心组织、精心调度。做到要求严、办事准、抓得紧、行动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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